第一条 图书馆的藏书为学院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。
第二条 归还书刊若存在被涂污、损坏且不能复原的情况,读者需根据损坏程度进行如下赔偿:
(一)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(圈划、涂写、批点等),按原价10-30%赔偿;
(二)污损程度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或严重影响书刊阅读的,进行三至五倍的赔偿,被污损的书刊资料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第三条 书刊丢失,读者应买相同的版本赔偿,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:
(一)1985年以前(含1985年)出版的书,按原书价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,(具体赔款标准根据该书的复本量酌定);
(二)1986年至1994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价格的十倍至十五倍赔偿;
(三)1995年以后(含1995年)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价格的三至五倍赔偿;
(四)绝版书按原价二十倍及以上价格赔偿;
(五)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五至十倍赔偿;
(六)多卷书如果只标有总价,不便分解,原则上按3倍赔偿;
(七)现刊按原价的五至六倍赔偿,过刊按该册所含期刊价格的3倍赔偿。
第四条 对于偷盗图书者,责令其退还被偷盗的所有图书,停止其本学期借阅书刊的资格,同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并按学校学生管理守则相关条款处理。要求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偷盗图书处理:
(一)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将图书带出书库;
(二)盗用他人借阅卡,将图书据为己有;
(三)“掉包”还书,以旧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违章行为。
若偷盗图书无法退还,则要求偷盗图书者对被偷盗的图书按总价的20倍进行补偿,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交。
第五条 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意外,酌情协商处理。